各有关单位:

 

  为贯彻落实《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、透明均衡的通知》(医保办函〔2023〕104号)有关要求,平稳推进挂网药品价格专项治理工作,本市对通用名、厂牌、剂型、规格均相同的药品(简称四同药品)价格进行协同调整至不高于国家监测价。现将四同药品定额自负药品价格调整公布如下。

 

  本通知自2024年 4月30日起执行。

 

  附件:四同药品定额自负价格调整汇总表

 

 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

上海关于四同药品定额自负价格调整的通知  第1张

 

  2024年4月24日